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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合作發展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際合作發展事務經費應視政府財政能力,並考慮國際援外標準編列之;其涉及國家機密者,得編列機密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