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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部辦事處、南部辦事處、東部辦事處及雲嘉南辦事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民眾申請護照、簽證及文件證明等事項之受理。
二、民眾旅外急難救助事項之受理。
三、本部與地方政府應聯繫辦理事項之協調、地方政府、民間團體處理城市外交、國際活動及公眾外交等有關涉外事務之協助。
四、與各國駐華分支機構之聯繫及協調。
五、其他與各辦事處業務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