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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但對於下列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之
同意,並應報經本部核准後,其決議始生效力:
一、章程之修訂或目的之變更。 (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之情
形,應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二、基金之處分。
三、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
四、設有董事長者其董事長之改選或解除職務。
五、法人之解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