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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免職人員及在國外任所辦理退休人員本人及眷屬未能依規定期限起程回國
者,應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定限期。限期屆滿,仍不能起程時,除報經
核准外,應將所領之機票及雜費繳回。
前項人員如未領機票及雜費,應層報主管部、會局核定回國限期。應限回
國後,得憑機票根補報其本人及隨同回國眷屬之機票款及雜費。
在國外任所請准辭職人員,不發給回國川雜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