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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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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客家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
一、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
二、政黨黨務工作人員。
三、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者,不在此限。
四、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人員。
五、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人員。
六、受託承攬本基金會業務之自然人或事業之負責人、主管人員。
七、非本國籍人士。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