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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試驗機構之實驗室遷移者,應於遷移三個月前,提具計畫書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前項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築物基本資料。
二、遷移前後之試驗與洗濯處理設備清冊及校正。
三、遷移期間防焰性能試驗業務之執行方式。
四、申請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實驗室異動證明文件。
第一項計畫書有缺漏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時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實驗室遷移完成後,應檢具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重新核發之實驗室認證證書,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錄證書。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