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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開案輔導案件有輔導對象行蹤不明經協尋或離開國境逾三個月者,少輔會得先辦理結案。
前項情形,少年經協尋到案或回國時未滿十八歲者,少輔會應再開案輔導。
少年本人及對少年有監督權人拒絕或不配合輔導者,少輔會仍應積極依第六條規定辦理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