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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面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其許可: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或未通過面談。
二、申請人、依親對象無同居之事實或說詞有重大瑕疵。
三、面談時發現疑似有串證之虞,不聽制止。
四、無積極事證足認其婚姻為真實。
五、經查有影響國家安全、社會安定之虞。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