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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執行前二條徵用、徵購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物資所有人、管理人應按徵用、徵購命令規定時間、地點,交付應徵物資。
二、使用物資機關於收到物資後,應即填發受領證明,載明物資品名、數量、新舊程度及評定價格。
三、徵用物資應載明徵用期限,交予應徵物資所有人、管理人。
四、徵用之必要操作人員,應按徵用命令規定時間、地點,向徵用機關報到。
前項徵用、徵購及補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