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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保全人員於執行保全業務時,應穿著定式服裝,避免與軍警人員之服裝相同或類似,並隨身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及通訊、安全防護裝備。
前項服裝之式樣、顏色、標誌,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通訊、安全裝備之種類、規格及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