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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檢肅流氓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裁定人或移送機關對法院之裁定不服者,得於收受裁定書之翌日起十日
內抗告於上級法院。
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原裁定法院為之。
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大法官解釋(舊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