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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自衛槍枝遺失,應填具遺失申報書,連同遺失證明文件及所登遺失聲明之報紙,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查核,並將原領執照隨同繳銷,申報書式樣如附件九。
圖表附件:
附件九 自衛(槍枝/槍枝執照)遺失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