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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及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
一、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
二、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影響評選結果。
依前項規定終止或解除契約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得不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得追償損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