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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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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自行規劃申請參與公共建設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民間自行規劃參與公共建設案件,申請人提出之規劃構想書及可行性評估報告內容,經主辦機關發現有缺漏、不符程式或有疑義,主辦機關得通知申請人補件、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為放棄補件、補正或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