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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輔導獎勵民間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成立租屋服務平臺評鑑小組對租屋
服務平臺辦理評鑑,並應每三年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評鑑結果分為優良、合格、待改善、不合格等四級。
經評鑑為優良之租屋服務平臺者,中央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核
發獎牌或獎狀;評鑑不合格或連續二次評鑑待改善之租屋服務平臺者,應
停止補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