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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營造業於領得許可證件後,應於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屆期未辦妥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並不得超過三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