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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住宅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主管機關為明瞭適宜興建國民住宅之土地,得訂定計畫,清查非公用之公
有土地及公營事業機構所有土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上,或毗鄰土地合併
計算後之面積達○‧二公頃以上之下列土地:
一、位於都市計畫住宅區內之空地或低度利用之土地。
二、都市計畫商業區以外之其他使用分區及省、縣轄市都市計畫外之低度
利用土地。
三、老、舊公有建築物及其他有關之設施已有遷建計畫或需拆除重建之土
地。
四、照價收買之土地。
五、都市計畫區內,依法可縮減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