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9:0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提申訴會委員會議為不受理之決議:
一、申訴逾越法定期間。
二、申訴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對於已經審議判斷或已經撤回之申訴事件復為同一之申訴。
四、主辦機關自行依申訴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其處理結果。
五、申訴人不適格。
六、非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
七、其他不予受理之情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