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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九二一震災出租先租後售及救濟性住宅安置受災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出租住宅承租人死亡,得由其死亡時戶內符合承租資格之配偶或直系親屬
換約續租。
前項換約續租應自原承租人死亡之日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 (市
) 政府提出申請,並以原租賃期限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