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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管道工程設計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共同管道覆蓋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可承受設計載重及吊起之應力。
二、有相當之重量並使人不易開啟。
三、配合人行道坡度排水,與人行道舖面間應具水密性,防止地表水流入管道。
四、配合人行道景觀進行美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