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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市鎮產業引進稅捐減免獎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退還已納土地增值稅者,其出售原營業使用土地,以出售前一年內,未出租且繼續營業使用者為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