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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租賃住宅服務業營業保證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及基金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會委員及監察人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代表團體出任者,應隨其職務進退。
前項委員或監察人出缺時,本會應提報全國聯合會補聘;補聘委員或監察人之任期至原委員或監察人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前二項委員或監察人之續聘、補聘,應分別依第五條及第十二條之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