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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機關委託辦理地籍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託測繪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政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
一、違反或怠於執行委託契約之業務範圍、工作項目。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避、妨礙或拒絕監督稽核規定。
三、依前條規定暫停辦理受託業務,逾期仍未改善。
四、成果經檢核不符契約要求之品質,顯難改善。
五、其他委託契約約定終止或解除之事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