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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政士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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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地政士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申請簽證人登記時,應備具下列書件,向開業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四、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繳納簽證保證金之證明文件及其影本。
五、簽證人之印章款及簽名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