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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土地複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地政事務所受理土地複丈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十五日內辦竣,其情形特殊經
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延長者,依其核定。司法機關囑託並明定期限辦理者
,應依囑託期限辦竣。
前項司法機關囑託辦理土地複丈案件,其所定期限短於十五日者,應加倍
計複丈費。但檢察機關依據國家刑罰權經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案
件,免納複丈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