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0:4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逕為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如有優先購買權者,決標後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金額之價款,表示願意優先承購。逾期未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出具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