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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徵收耕地地價,依照各等則耕地主要作物正產品全年收穫總量之二倍半計
算。
前項收穫總量,依各縣 (市) 辦理耕地三七五減租時所評定之標準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