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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基本圖之測製,以航空攝影測量方法為原則,其作業程序如左:
一、擬訂測圖計畫。
二、設置控制點對空標誌。
三、航空攝影。
四、地面控制點測量。
五、空中三角測量。
六、正射投影像片製圖或糾正像片製圖或立體測圖。
七、像片或稿圖野外調繪。
八、稿圖編纂。
九、清繪整飾。
十、精度檢查。
十一、地圖印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