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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五條所稱權利人、義務人,定義如下:
一、於每次子女會面交往執行前:
(一)權利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執行子女會面交往者。
(二)義務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二、於每次子女會面交往執行後:
(一)權利人:指由法院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所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
(二)義務人:指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申請執行子女會面交往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