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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期間,應妥善照顧所使用之合格犬,並接受訓練單位輔導及遵守使用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