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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申請從事收出養媒合服務經許可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三年。
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應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前九十日內,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