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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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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指定合作及人民團體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非公務機關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適度管理措施。
前項管理措施,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依據會(社)務需求,適度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控管其接觸個人資料之情形,並定期檢視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二、檢視各相關會(社)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之負責人員。
三、要求所屬人員妥善保管個人資料之儲存媒介物,並約定保管及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異動或離職時,應將執行會(社)務所持有之個人資料辦理交接,不得在外繼續使用,並應簽訂保密切結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