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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彙集政黨、聯盟之號次、名稱、政
見與其登記候選人之順位、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出生地、住址、學
歷、經歷等資料及選舉投票等有關規定,編印及錄製選舉公報。
前項政黨、聯盟之政見內容,以敘明對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或總統、
副總統彈劾案逐案之贊成或反對立場及其理由為限,其字數每一政黨、聯
盟不得超過二千字;其所登記之候選人學歷、經歷,每一候選人以七十五
字為限。
政黨、聯盟及其所登記之候選人資料,應於申請登記時,一併繳送中央選
舉委員會。
政黨、聯盟之政見內容,違反第二項或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四條
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中央選舉委員會應通知政黨、聯盟限期自行修改;
屆期不修改或修改後仍有未符規定者,對未符規定部分,不予刊登選舉公
報。
政黨、聯盟及其所登記候選人之資料,由政黨、聯盟自行負責。其為中央
選舉委員會職務上所已知或經查明不實者,不予刊登選舉公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