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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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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福建省各縣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會委員出缺時,由福建省選舉委員會補提人選報請中央選舉委員會派充
之。監察小組委員出缺時,由本會補提人選報請福建省選舉委員會派充之
。其任期均至原任任期屆滿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