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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沒收匪諜之財產,一律解繳國庫。
破獲之匪諜案件,其告密檢舉人及直接承辦出力人員應給獎金,由國庫支
付,其給獎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前兩項所定收支,應編列預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