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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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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證人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公證人於確認請求人身分時,應檢核請求人、實質受益人、高階管理人員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或名稱,並確認是否為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
前項之檢核政策及程序,應包括比對與篩檢邏輯、檢核作業之執行程序、檢視標準,並記載於第四條之實施要點。
公證人依第一項執行檢核情形應予記錄,並依第二十條規定進行保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