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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前條第一項酬金,法院認有必要時,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
前項預納顯有困難者,法院認有必要時,得由國庫墊付全部或一部。其由法院依職權選任者,亦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