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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種勤務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特種勤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行使職權時,應出示證件或著制服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特勤人員或特勤編組人員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