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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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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發命令促其注意,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指示、糾正、飭令注意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警告,指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法官以口頭或書面給予告誡、譴責或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前二項以口頭方式發命令促其注意或警告,應作成紀錄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