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3:03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遴選法官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研習人員於研習期間經廢止其研習資格者,應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
研習人員經分發後,應即遵令到職,其不遵令到職或服務未滿第六條各款所定研習期間之二倍而離職者,應按未履行義務之期間比例,返還研習期間所領全部津貼及各項補助。但因重大傷病或其他特殊事由經准予離職者,不在此限。
前項返還之計算基準,以月為採計單位,未滿一月者不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