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48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法院法官甄試審查暨職前研習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應於理論課程結束三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法、
專利法及著作權法之報告各一篇,作為理論課程成績評定之標準。
前項各篇報告之字數,均不得少於一萬字。
各篇報告之成績,平均計算。其中一篇成績低於五十分者,理論課程成績
以零分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