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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訴訟代理人所為或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直接對當事人本人發生效力。但訴訟代理人所為自認或事實上之陳述,經到場之當事人本人即時撤銷或更正者,不在此限。
訴訟代理人關於訴訟行為有故意或過失時,當事人本人應與自己之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