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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82.07.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憲法法庭命被聲請政黨停止全部或一部活動之裁定前,應聽取被聲請解散政黨之意見。
憲法法庭為前項裁定後如因情事變更而認無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