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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訂約機關辦理本契約,得向訂購機關或訂約廠商收取必要之費用。
前項收取費用之計算方式,應載明於本契約之招標文件;其收取費用以不逾訂購金額之百分之一為原則,且應隨訂購金額或數量多寡訂定不同計算方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