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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受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及醫療(事)機構紓困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旅行業申請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貸款者,按實際貸款餘額,補貼
年利率,最高以四個百分點為限;申請第三款之貸款者,其利息全額補貼
。
前項補貼期間,最長為一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