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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印信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全國性人民團體圖記,由內政部製發;省(市)人民團體圖記,由省(市)政府社會行政機關製發;縣(市)鄉(鎮)人民團體圖記,由縣(市)政府製發。
民營公司之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比照本條例規定辦理。
私人事業機構印信,適用圖記,由其自行製用,報請主管機關備案,其質料、形式及尺度不予限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