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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法院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議事日程應記載開會年、月、日、時,分列報告事項、質詢事項、討論事項或選舉等其他事項,並附具各議案之提案全文、審查報告暨關係文書。
由政府提出之議案及委員所提法律案,於付審查前,應先列入報告事項。
經委員會審查報請院會不予審議之議案,應列入報告事項。但有出席委員提議,十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應交付程序委員會改列討論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