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9:11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9 條
雇主對於軌道沿線,應依下列規定採取措施:
一、軌道兩旁之危險立木,應予清除。
二、軌道之上方及兩旁與鄰近之建築物應留有適當之距離。
三、軌道附近不得任意堆放物品,邊坑上不得有危石。
四、橋梁過長時,應設置平台等。
五、工作人員經常出入之橋梁,應另行設置行人安全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