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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9 條
船舶部分損害之計算,以其合理修復費用為準。但每次事故應以保險金額為限。
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以船舶因受損所減少之市價為限。但不得超過所估計之合理修復費用。
保險期間內,船舶部分損害未修復前,即遭遇全損者,不得再行請求前項部分損害未修復之補償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