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4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9 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