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4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破產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9 條
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
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